南京农业大学文件
校发〔2015〕70号
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
社会服务工作量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科技推广服务水平,鼓励广大教师参与社会服务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经学校研究,制订《南京农业大学社会服务工作量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社会服务工作量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
2015年3月17日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
社会服务工作量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高校科研和人事制度改革,提高我校师资队伍学术水平和科技推广能力,鼓励广大教师参与社会服务工作,提高学校社会声誉,完善社会服务激励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在职科研岗位及教学岗位教师。
第二条 南京农业大学社会服务工作量认定范围:
(一)参与南京农业大学新农村服务基地等社会服务基地建设相关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工作,经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办公室、科学研究院或新农村服务基地认可备案的。
(二)参与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办公室、科学研究院组织同地方政府和社会企业开展项目对接、合作洽谈、成果展示、技术推广、科技培训等活动的。
(三)参与学院、科研团队等以学校名义集体组织的对外公益服务工作,经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办公室、科学研究院认可备案的。
个人或组织以其他名义开展的任何社会活动,不包括在南京农业大学社会服务工作量认定范围。
第三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认定方式:
社会服务工作量认定采取定期申报、审核和公示方式。
(一)申报。每月月初填写社会服务工作量登记表(见附件),并向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内容数据详实、言简意赅,并提供相关工作佐证材料。
(二)审核。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办公室、科学研究院负责社会服务工作量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公示。申报材料经审核认定后,每月中旬在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办公室网站进行一周公示。
第四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计算方法:
社会服务工作量按服务150天为一个工作量,每天按两个课时计算,在职教师每年开展社会服务工作量总计不超过一个工作量。
第五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认定内容和结果将作为南京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以及在职教师参与社会服务工作实践奖励等工作的重要评价指标和参考依据。
第六条 对在职教师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取得的重要成果、成效,学校将根据实际申报情况及社会影响予以适当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办公室、科学研究院、人事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印发